以案说险:重疾险理赔大闯关,注意这些“隐藏关卡”

2025-06-12      27


【案例介绍】

2023 年 6 月,市民殷女士在保险代理人推荐下,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一款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障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等 120 种重大疾病。投保时,李女士如实告知了自己曾患轻微贫血的病史,保险公司核保通过。

2024 年 11 月,李女士因持续胸痛前往医院检查,被确诊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并行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术后,李女士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希望获得 50 万元的重疾保险金。然而,保险公司在审核后,以李女士所患疾病未达到合同约定的 “开胸进行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理赔标准为由,出具拒赔通知书。

女士对此结果难以接受,认为自己的手术已经对健康造成重大影响,且花费巨额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应按保额理赔。多次协商无果后,李女士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投诉,并最终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法院审理过程中,详细比对保险合同条款与李女士的诊疗记录,发现合同条款对冠状动脉搭桥手术的理赔条件明确限定为 “开胸” 方式,而李女士接受的是微创手术,不符合合同约定。最终,法院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1.保险合同条款的约束性: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本案例中,保险合同对冠状动脉搭桥手术的理赔条件进行了明确约定,该条款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如实告知与核保结果的关联性:李女士在投保时如实告知轻微贫血病史,保险公司核保通过,这一环节李女士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核保通过并不等同于所有疾病情况都能获得理赔,最终仍需以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为准。

3.合同条款解释原则:虽然保险合同存在一定专业性,但法院审理时遵循 “通常理解” 和 “有利于被保险人” 的解释原则。不过在本案中,合同对 “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理赔条件的约定清晰明确,不存在歧义,因此不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案例提示】

1.谨慎阅读保险条款细节:消费者投保重大疾病保险时,不能仅关注保障疾病种类和保额,更要仔细研读每种疾病的理赔标准和条件,特别是涉及手术方式、诊断标准等细节条款,避免因理解偏差产生理赔纠纷。

2.明确保险产品差异:不同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对同一疾病的理赔定义可能存在差异。如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有的产品仅认可开胸手术,有的则将微创手术纳入保障范围。消费者应对比不同产品条款,结合自身需求选择最适合的保险产品。

3.留存沟通证据:在与保险代理人沟通、投保过程中,尽量以书面形式留存重要信息,如代理人的承诺、产品介绍等。若后续发生纠纷,这些证据有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指导单位:巢湖金融监管分局

内容来源:人保健康合肥中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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