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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保险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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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合肥市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HeFei缩写为IAH ),是在合肥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本协会是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的会员。

 

第二条  本协会是合肥市各商业保险公司自愿结成、依法设立具有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协会坚持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原则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会员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协调和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合肥市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建政治引领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协会党组织、党员纳入巢湖银保监分局党总支领导和管理。

建立健全党组织,按照“应建尽建”原则,驻会工作人员中正式党员3人(含)以上的,成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与其他银行保险社团或业务主管单位的部门联合成立党组织;没有正式党员的,也应当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建工作。

按规定接转党员组织关系。驻会工作人员在协会连续工作超过6个月的,原则上党员组织关系应当转入协会党组织,参加协会党组织活动,接受协会党组织的领导和管理。

协会党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协会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协会工作全面发展;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肃认真地开展“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等活动,建立健全工作、决策和学习等各项制度;协会的“三重一大”事项须经协会党组织同意后,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审议决定。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巢湖监管分局,登记机关是合肥市民政局,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B2栋902室。

 

 业务范围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自律与服务,重点发挥自律,促进市场公平,维护公正。同时做好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工作,为会员单位和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一)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签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经营行为,督促会员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

(二)督促各会员单位贯彻执行各项金融保险法规政策;

(三)维护保险行业的合法权益,代表保险业界向巢湖银保监分局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共同愿望和建议;

(四)组织对保险市场的调查研究,并为会员单位提供市场调研、信息咨询、行业内各种交流活动,做好保险行业整体形象宣传,提高社会公众保险意识;

(五)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六)承办巢湖银保监分局委托办理的事项。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制定行业标准和自律公约,提供咨询、培训交流活动,维护会员权益。

 

第三章  

 

 本协会只接纳单位会员。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具有国家保险监管机关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原则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本市范围内保险机构。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过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

(二)遵守协会制定的各项共同规则,执行协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会员应增强协作意识,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和参加协会议事活动;

(五)接受协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所需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  会员退会应提前书面通知本协会,经批准后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不参与本协会活动两次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单位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会员单位每年会费缴纳标准:会长单位每年收取会费8万元,副会长单位每年收取会费6万元,理事单位每年收取会费4万元,会员单位每年收取会费1.5万元。部分经营困难的单位可以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会费酌减申请,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二)若发生特殊业务,所需经费在会员公司中分摊。协会预算外的大型活动需临时筹集经费时,须征得参加活动的理事单位同意。

(三)新入会的公司,根据批准入会日期,以基础会费1.5万元为标准,按月折算。

 

第十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协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会费的缴纳标准;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十九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三年,理事数量一般不超过会员数量的三分之一。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非会员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并须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二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等;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自愿退会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销协会内设机构和专业委员会;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聘选;

(八)审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审议批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审议批准行业自律制度;

(十审议监事会及监事提议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出席会议的,可由其委派本单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会议并授权代行其理事职责。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若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专职副会长召集或主持,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及其他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数量一般不超过理事数量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临时召开。

 

二十六  本协会设会长1名,专职副会长1,副会长3名。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审议行业自律规则、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协会日常工作重大事项;

(四)制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五)拟订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七  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或者专职副会长召集、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可以临时召开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可以采用现代化、非现场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  本协会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二十九  本协会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须延长任期的,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巢湖银保监分局批准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理事、会长、副会长在协会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情况不宜继续担任协会职务的,应由原单位提出人员变动申请,经理事会确认同意后,由理事、会长、副会长单位继任的主要负责人接任或重新提名选举,直到本届任期届满。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

(五)须经会长决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  专职副会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后按程序选举、聘任。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由专职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提名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及副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  秘书处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从会员单位选派,也可根据需要从社会招聘。会员单位选派的人员工资、福利等费用由原单位负责,社会聘用的人员所需经费从协会经费中列支,年龄均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第三十  秘书长为协会常设专职职位,协助会长、专职副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人选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也可以由会长、2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不得在业内外兼任其他工作。本协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

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热心协会工作;

(二)遵纪守法、公正廉洁、品行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提名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  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秘书长因故离任的,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可提前离任;秘书长提前离任后,经会长提议,可由常务理事会指定临时秘书长或经选举程序产生。

秘书长在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经常务理事会研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可解除聘任。

 

第三十  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专职副会长受会长委托负责日常工作,秘书长协助会长、专职副会长工作。社团不设名誉会长、顾问等职务。

 

三十八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最多不能超过两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或会员单位根据工作推举,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协会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议案;

(四)对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监事长认为有必要,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监事会发现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  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四十二  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十三  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十四  会换届、协会法定代表人或专职副会长、秘书长离任的,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或离任审计。

 

四十五  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协会重大的人、、物等事项须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四十六  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四十七  会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工作人员,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八  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四十九  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天内,报经巢湖银保监分局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五十  协会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五十一  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巢湖银保监分局审查同意。

 

五十二  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十三  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十四  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五十五  《合肥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202182合肥市保险行业协会第四届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五十六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五十七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