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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酒驾延迟掉包,谎报案

发表时间:2024-04-10 浏览次数:77

案情介绍

2024年4月6日,保险公司接到X女士电话报案,称其驾驶的车辆在某小区地下停车场不慎撞到柱子。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查勘员立即前往事故现场,但经现场反复勘验发现存在多处疑点,随即报警。

交警到场后要求保险公司出具定损单方后可出具事故证明,由于案发在清明假期间,无法调取监控,且案件存疑,保险公司坚持要求调取现场监控以便核实案件的真实性。但客户拒绝配合调取监控,随后多次拨打客服电话催办案件,并对保险公司人员服务态度和时效进行投拆,同时要求退保和表示要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多次与车主家属S先生沟通,对方均表示急需保险公司提交定损单,结合前期的多次投诉及其诉求,结合案件存疑的因素,联系当日出警的交警队对事发地卡口进行固定,同事通知4S店对车辆停止维修并配合保险公司调查。与此同时,工作人员向报案人及其家属明确:可以先行进行损失确定并签订协议理赔,但案件仍需进行调查,并保持与保险公司的有效联系,但该客户拒绝接听电话和微信。

4月8日晚,4S店里告知保险公司车主已自费维修,得此消息工作人员再次电话联系车主,客户称事故当天并非车主X女士本人驾驶车辆,事故是前一天晚上由其亲属酒驾后造成的,并对在此期间向保险公司发起的投诉表示歉意并放弃理赔。基于客户主动放弃索赔自费维修车辆,并主动撤销投诉和理赔,考虑到并未产生实际的骗保,保险公司并未追究车主责任给予撤销案件处理。

 

【风险提示】

酒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法行为;

保险报假案,属于《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指导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巢湖监管分局
内容来源:中国大地保险合肥中心支公司